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24
更新时间:2024-05-24 23:03:00作者:未知
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占有人不交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交付行为方式中的一种,在进行指示交付时,需要由交付双方和第三方签订有关指示交付的相关协议和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涉及到侵害他人利益的还需要相关刑事责任。
我国的物的交付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交付的行为都是有其不同的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交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