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2023-07-24
更新时间:2023-07-24 15:04:00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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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诉讼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由于诉讼的双方是患者和医疗单位。在实践中,由于患者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往往在诉讼中出现不利于患者的问题。那么,医疗纠纷诉讼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患者怎么才能避免相关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1、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怀疑
在审理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不在少数。在法院审理的2009年之前立案至今未完成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十余件案件中,均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病历资料存在争议所致。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少数医务人员为逃避责任,违背客观真实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涂抹或者添加,该种行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禁止的,同时也因其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临床主治医师按规定负有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的职责,因此对于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病历资料记录时产生的笔误或疏漏,应当允许修改或补充。这时,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存疑,往往容易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不满或仇视情绪。
2、患者普遍对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的不信任。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统计,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约占总委托鉴定的10%以下,所占比例极少,这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疗总体质量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众多患者基于对医学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怀疑,认为是“父亲给儿子作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说服患者的观念转变上未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虽然很多案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难以平息患者对院方责任怀疑和指责。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一审、二审程序,众多案件甚至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故从患者的起诉到判决的生效、执行,一般至少在两年以上,有的甚至结案遥遥无期。
4、赔偿标准界定的不科学或认识上的不统一。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赔偿标准时的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而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主观过错程度严重的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赔偿反而比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赔偿还低,这样的判决结果,很难使当事人服劝息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何界定赔偿标准,仍未有统一认识,故同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仍存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较复杂,各方在审判中认识分歧严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之间、法院之间对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对赔偿标准的认定、鉴定程序的把握等,容易导致误解或矛盾的发生。
5、长期医患矛盾的积累。
由于医疗过错对人体的侵害性和危险性较大,一般损害后果比较严重,患者病情会影响患者整个家庭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因此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容易情绪激动,患者到法院诉讼时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
另外,也有部分患者认为医院是块“唐僧肉”,一旦发生损害后果,不论医院有无过错,均对医院提出高额赔偿请求,一旦达不到目的,遂胡搅蛮缠。同时,部分患者或其家属利用政府、法院维护稳定大局的观念,无理纠缠,甚至以哄闹及冲击医院、法院、政府机关相要挟,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建立医疗纠纷评估机制,尽量将纠纷消解于诉前。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你了解更多的有关医疗纠纷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最要的是要知道针对问题的对策有哪些,避免在诉讼中吃亏或者导致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