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债权及利息债权定义

更新时间:2023-07-30 09:04:15作者:佚名

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债权及利息债权定义

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债权及利息债权是指什么?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两者有什么关系呢?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债权

关于本金债权 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态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仅支持本金债权。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企业间借贷的利息债权

因此,从利息的性质来讲,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也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

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其利息部分在低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在高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除逾期部分可以按约定利率支持外,借款期间的利率应以法定利率为准;不仅要判给本金,还要判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约定的利息也不进行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这种利率确认既有别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有别于自然人贷款的民间借贷,既体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能遏制企业以套用的银行资金或以非法集资形式取得的资金再进行放贷的行为及高息借贷谋取暴利的行为,以体现国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监管,既维护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也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独立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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