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以专卖店专卖为由起诉,法院以非只卖为由驳回诉求

更新时间:2023-07-22 09:03:08作者:佚名

【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以专卖店专卖为由起诉,法院以非只卖为由驳回诉求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刘强参加其居住小区组织的装修团购会,选定了玉龙装饰材料公司销售的维纳斯和草原牧歌两款壁纸,并当即交付了定金。同年6月3日,刘强与玉龙装饰材料公司销售签订了《玉龙壁纸销售预定表》,载明壁纸的型号/样本名称为维纳斯CA-73237,数量为6卷,备注:维纳斯原价428元/卷,买断价68元…… 10天后,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将刘强购买的壁纸、胶水和基膜送货到刘强家,刘强签字收货。安装完毕后,在退还剩余壁纸时,刘强发现其购买的维纳斯CA-73237壁纸不是玉龙品牌壁纸,而是爱丽莎品牌壁纸。刘强认为,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在网络中自称“玉龙壁纸专卖店”,让他误以为购买的产品就是玉龙品牌,因此拒绝支付壁纸余款。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今年6月,刘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因虚假销售行为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赔付款4968元,精神损失费1200元。对此,玉龙装饰材料公司称,维纳斯CA-73237壁纸属于爱丽莎品牌壁纸旗下特定型号,刘强选择壁纸时就应当注意到样本上的品牌标志,其签字收货时也应当知晓所购壁纸的品牌就是爱丽莎。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销售壁纸行业的交易习惯可知,双方签订的销售预定表中“维纳斯CA-73237”的代码应是包括壁纸型号、颜色、亮度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壁纸代号,上述产品型号仅存在爱丽莎品牌壁纸的样本中。同时,《壁纸销售预定表》、有刘强签名的送货单及刘强上诉中的自述均表明,刘强应当知道其选购的维纳斯CA-73237型壁纸的品牌是爱丽莎。故玉龙装饰材料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不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只卖某一品牌的产品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专卖店销售专卖品牌以外的产品,“专卖”并不是“只卖”,应当理解为“主卖”,尤其在家居建材领域,实体品牌专卖店同时代理多个品牌比较常见。但是,商家在推介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产品的品牌,不能借专卖店之名进行误导。律师提示,消费者在建材专卖店选购建材产品时,要有主动行使自己知情权的意识,确保自己选定的是自己想要的品牌、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相关产品要求应落实在纸面上描述清楚。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不诚信、以次充好的行为,消费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如与商家沟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专卖店销售与该专卖品牌类似的其他品牌商品,刘强以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在网络中自称玉龙壁纸专卖店为由,认为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只能销售玉龙壁纸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不支持刘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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