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轰动广西的马某某教授“精液治病”强奸案)

更新时间:2023-07-21 12:03:55作者:佚名

强奸罪辩护(轰动广西的马某某教授“精液治病”强奸案)

案情简述

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25 日18时许,马某某在自家房内以为被害人彭某香治疗为由,使彭躺到一自制治疗床上后,欺骗彭的信任,与彭性交一次。事后,彭即当场质问马是否对其实施奸淫,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约见被害人到南宁市建政路原实验电影院门前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在仔细翻阅案件和会见当事人以后,发现一审有罪判决在事实和证据都存在很多问题。为了给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洗去不白之冤,丁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做详细的阅卷笔录,分析本案中有利点和不利点,发现本案根本无法认定强奸行为的存在。于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

2、书写法律意见,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

3、专门对本案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得出马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4、针对事实和证据,起草针对被害人陈述和其他不符事实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5、起草辩护词,参加庭审,据理力争为被告人马某某做无罪辩护。

6,会见实行被告人,了解事实真相及其观点。

7、和媒体联系互动,取得关注。

裁判结果

丁一元律师的辩护得到二审法院的重视,并决定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对强奸罪不予认定。由于羁押了被告人两年多,鉴于中国司法实践,二审法院未能作出无罪的判决,而是判决马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比原来的量刑减轻一年。家属对于丁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认可,欲对本案申请再审,请丁一元律师继续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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