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5 09:06:34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07年某日,惠州龙溪镇,被告协议约定承包的某责任田挖泥做鱼塘,鱼塘深度不超过4.5米,挖泥时间为2年。但被告对该鱼塘疏于管理致使原告年仅8岁在龙溪埔上小学小学读书的儿子2011年某日,落入此塘身亡。原告看到这幕惨剧,自觉中年丧子悲痛欲绝,白发横生。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认定了原告儿子是在被告的鱼塘溺死的。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上合计:548343.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此案也是典型的疑难杂案,通常人的理解是,一个鱼塘本来就是一个水池,开放的,不用管理的,就算有人掉下去,也是落水者自己的责任,鱼塘就是放在哪里,不灭也不去。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孩子这样意外死亡,是一个沉痛的打击。而原告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就是信任我,我就要尽心尽力的为他们争取应有的补偿。 首先第一个难点,就是证明此鱼塘所有者与管理者有过错。其中一方面就是疏于管理,没有在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对方确实在鱼塘周围设置了一个警示牌,这个警示牌因为年久失修了,字迹模糊,但大部分人如果看见这禁示牌,并联系本案孩子溺水,可以肯定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此警示牌警示危险与不能下水游泳。但本人并不这么看,对于五个被告来说,本身在这鱼塘警示下水的意义不大,另外此鱼塘一直还没有建设完成,现在还处在挖泥卖钱的行动中,甚至我留意对方庭审中的表情与庭审方式,他们并没有在这个警示牌据理力争,因为如果这个是一个警示危险与不能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对于被告一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所以我方坚决向法庭提交一个观点,这个禁示牌并不是警示孩子不能下水,而是警示不能挖沙使得溜走了他们的财富,这警示牌写的是“严禁在此捕鱼”或“严禁在此挖泥”等标语。如此这般我们成功的打击了对方的一个重要的有力证据。
裁判结果
下一步,我方提出另外四个观点使用庭审技巧:
一、被告改变了原有的地理风貌,使原来没有危险的孩子乐园,变为有危险性。
二、这是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挖泥取塘后的结果,为了一家的私利,损害了原告一家。
三、从照片上看,完全可以看出被告所改变的鱼塘就在居民集中区中,却没有设置任何警告与防护措施,被告对孩子的死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四、受害人年仅8岁,在学校学习成绩优异,是个活泼开朗,善良的孩子。但是作为一个只有8岁的孩子,往往对很多危险的地区都难以预见的,是什么让这个大家都喜欢的孩子就这样离去呢,是被告的疏忽,是被告的不负责任。是被告,违背了责任田取泥协议,让取泥坑的水深超过了4.5米,是被告,作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没有对就在村子里人人都可以近前的取泥坑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在其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入内而死。
最后,还有一难点,就是究竟本案是按城镇户籍标准还是农村户籍标准赔偿的问题,这是本案的另一个难点,但我们举出了数十条强有力支持我方观点的法律条文,为这个难点据理力争。最终,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应用下,成功说服了法官,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而且最重要的,是为弱者的黑发人丧子之痛取得了他心中的一丝安慰。 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的庭审技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