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2023-07-27
更新时间:2023-07-27 18:04:10作者:佚名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都具有以绑架、拘禁形式来进行索取财物的目的,那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有什么区别呢?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均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来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两罪仍存在重大差别:
第一, 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为了索要本应归属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既有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受各自犯罪目的的制约,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产生伤害或杀害被拘禁者的故意,而绑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加害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为人质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赎金。
第二, 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为单一客体,即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后者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法益又侵犯财产法益。
第三,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
前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或者被拘禁者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罪中的行为人与人质或者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存在这种关系,但行为人索取的数量也大大超过应该偿还的实际数额。
第四,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后往往以加害人质来对第三人加以威胁,其绑架及勒索行为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一般不会过分加害拘禁者,其所采用的暴力通常是有所节制的,其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一般是公开或者是半公开的,而且往往会告诉被索要财物者拘禁行为是谁所为的。此外,行为人在威胁被索要财物者时一般不会以杀害或者重伤被扣人员相威胁,只是继续侵害被扣人员的人身自由。在被索对象的范围上,绑架罪中仅限于针对第三人勒索,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既可以是对债务人本人索债,也可以是关心债务人的第三人索还债务。
第五, 被索取财物的性质与意义不同。
尽管两罪中被索取的财物都可视为一种“赎金”,但在绑架罪中,这种赎金通常不仅意味着赎回人质的人身自由,也意味着替人质“赎命”、“赎健康”等内容;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这种“赎金”实质在偿还所欠的债务,附带着赎回被扣人员的人身自由。
由上文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别表现在五个方面:犯罪目的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被索取财物的性质与意义不同。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