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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更新时间:2023-05-26 14:24:34作者:橙橘网
关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是被征收人产权不明确的,也就是有争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相关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要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在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不能同时存在的。也就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没有办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所以,在实践中就是我们所说的为什么征收方要使用各种的方法包括施压让你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只有签订了补偿协议,他才不会去做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需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要先补偿后搬迁。590号令的第27条也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是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是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是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活动中来。如果在征收搬迁的这个环节中出现了相关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依法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条例》的第28条也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司法强拆,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最后一步。所以我们经常要跟被拆迁人来解答,当你遇到征收拆迁时,经过一两次谈判,发现补偿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方案与你实际期望的补偿方案相差非常大之后,就需要及时的来行使自己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权利。不要等、靠,因为等耗下去的最终的结果就是进行司法强拆或者是违法的一些强拆,而最终损害到自己更多的利益。
因为征收方一旦拆迁的相关的基调定下来之后,通过个人相关的这种谈判,所谓的谈判的这种形式,很难达到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这种要求。
从590号令规定的一些核心内容里我们不难看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房屋价值评估这三个程序的决定性的意义。征收决定确立项目的启动,然后价值评估,就确定补偿的数额。而补偿决定,则指向了司法强拆。因此对于这三个点的把握是广大的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最需要关注的重点。
每当被征收人询问楹庭律师关于该看哪部法律,哪些法规和拆迁有关的这种法条,来自己想学习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征收补偿的一些规定。那么我们都会跟大家解答,就是一定要仔细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国务院590号令。随便搜一下就会有相关的法律法条,可以一一地去仔细研读一下。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自己又不能解决的话,就要及时地与律师取得联系。我们会根据您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一一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