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明确了!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3-05-26 14:24:35作者:橙橘网

590号令明确了!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关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21条也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被征收人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与被执行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里大家注意,如果你选的是房子,与实际的房子有差价的时候,征收方需要给你补齐差价。大家要联想到实际的一些征收补偿,比如说拆的房子处于市中心,100平米,那么给安置的房子是在郊区。市中心的房价可能是2万块钱一平米,对应的就是200万,那么郊区的房子可能是5000块钱1平米,那就不能在郊区同样给你100平米的房子。因为郊区100平米是50万,差价是150万。所以要么就在郊区给你同样价值200万的房子,400平米。要么就是同样给100平米的情况下,要再补给你150万的差价,所以这一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这里边大家要注意到,并不是我们所见到的一些政府规定了就是要给你多少多少钱,或者是就是一定要给你房子,这个不是由征收方指定的,而是由被征收人自己有权进行选择。

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25条也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的方式、补偿的金额以及支付的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安置费或者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等相关的事项达成一致之后订立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里大家要注意,只要协议签订了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咨询的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就会说,我们的协议签了,但是迟迟不履行,也不给我们房子,也不给我们钱。那么我们就会问你的协议里边是否约定了什么时间给你钱,什么时间给你房子。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征收方就没有违反征收协议。如果约定了没有给予,那么对方就违反了征收协议,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然另外还有一点,如果你的协议已经约定了给你钱了,或者是给房了,但是在约定期限内你不搬出,那么同样你也违反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有权进行强制拆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