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一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涉9个乡镇、68个村!
2024-03-10
更新时间:2024-03-10 07:56:27作者:橙橘网
原平市人民政府山西大水网第二横忻州水网连通工程供水项目原平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
因新建山西大水网第二横忻州水网连通工程供水项目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原平市人民政府拟征占沿沟乡、崞阳镇、轩岗镇、大牛店镇、大林乡、西镇乡、云水镇、闫庄镇、王家庄乡9个乡镇68个村的土地。
为圆满完成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任务,确保工程按计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被征地人、产权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面积
山西大水网第二横忻州水网连通工程供水项目拟征占土地涉及崞阳镇北街村、卜家沟村、平定街村、西街村、下韩村、下王村、仓街村、上吉村、上王村、唐昌村、沙沟村、郑家营村、曹家庄村、城西村、下丰洼村、南村、上丰洼村;沿沟乡大营村、堡内村、大芳、茹岳村、堡外村、北郜村、班政铺村;大林乡上连狄村、下申村、黄牛村、上大林、新野庄村、土黄沟村、向阳村、上申村、西会村、下大林村;大牛店镇磊北村、梨井村、芦庄村、上阳武村、浮图寺村、阳武二村、上默都、东野庄、神山二村、神山三村、神山四村、神山一村;王家庄乡界河铺村;西镇乡三吉村、南申村;轩岗镇段家岭村、后口村、长畛村、黄甲堡村、轩岗村、马圈村;闫庄镇北大常村、南大常村、大白水村、观上村、南庄头村、小白水村、崖底村、闫庄村;云水镇朝霞峪村、岴峪村、楼板寨村、西茹庄村、北庄村共9个乡镇68个村。项目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5.6亩,临时占地面积约5481亩(其中大林709亩、大牛店1871亩、崞阳632亩、王家庄29亩、西镇172亩、轩岗869亩、闫庄435亩、沿沟238亩、云水镇526亩)。实际征地、占地补偿土地分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河道水面面积不在补偿范围内。
二、征地拆迁时间
2024年3月开始。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由市政府组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组,各乡镇应抽调专人成立相应的征迁协调领导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所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村位于我市平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2406元/亩,水浇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1.2倍执行,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0.8倍执行,旱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其它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因征地切割形成的征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不足0.3亩),由山西大水网第二横忻州水网连通工程建设原平工程项目部与乡镇、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补偿(补而不征)。
(二)临时用地补偿
参照《2014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临时用地收费标准》,山西大水网第二横忻州水网连通工程供水项目征地范围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规定。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规定执行。
六、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针对在估价过程中遗漏的隐性财产(不动产),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增补。
(二)林木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通信、电力设施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所做的迁改预算进行补偿。
(四)迁坟补偿
参照近期其它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按土坟3500元/座、新坟或半砌葬5500元/座、砌葬7500元/座进行补偿。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者鉴定;对政府征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确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要维护群众利益,又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补偿。
(三)项目征迁范围内,被征迁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构)筑物用途及通过抢栽、抢种、抢建新增地上附着物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若有违反,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使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情况,打消借征地拆迁图利的思想。对少数无理取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拆迁工作相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优亲厚友,一经发现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天。
原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来源:原平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