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七个有之”的李金柱被提起公诉

更新时间:2024-03-18 18:58:30作者:橙橘网

搞“七个有之”的李金柱被提起公诉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金柱,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陕西省榆林市代市长、市长、榆林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2月7日通报,经查,李金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弃守政治责任,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背道而驰,搞“七个有之”,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经商办企业;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家风不正;“靠煤吃煤”,贪婪无度,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中提到的“七个有之”,即“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李金柱简历

李金柱,男,汉族,1955年2月生,河北沧州人,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研究员。

1978年2月至1982年2月在阜新矿业学院地质测量系矿山测量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年2月至1990年1月任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院开采研究所技术员、院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院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84年8月至1985年7月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学习)

1990年1月至1993年12月任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办公室主任(其间:1991年8月至1991年10月在波兰上西里西亚大学作访问学者)

1993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副院长(其间: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系采矿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5年4月至1995年7月在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煤炭科学信息研究所所长、中煤信息开发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中煤科技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

1999年6月至2001年11月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煤炭信息研究院院长(其间: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在中央党校进修部学习)

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主任(正厅级)(其间: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课程高级进修班学习;2002年10月至2002年11月在美国锡拉丘兹大学公共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主任、研究部主任(其间:2003年10月至2006年4月在陕西省宝鸡市挂职锻炼,任市委副书记)

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任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任陕西省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在中央党校第二期地、市书记培训班学习,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在中组部香港、上海浦东学院城市建设管理培训班学习)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任陕西省政府党组成员,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任陕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7月任陕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5年1月2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金柱辞去陕西省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3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选举李金柱为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简历自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