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生育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4-04-03 19:46:47作者:橙橘网

沧州生育津贴政策

  沧州生育津贴政策

  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

  温馨提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发放办法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或者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个人的金融账户

  发放天数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温馨提示

  自2023年8月1日起,我市开通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自动申报生育津贴。

本文标签: 津贴  标准  女职工  天数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