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停!无人机概念股永悦科技被罚2520万元,实控人遭立案
2024-04-30
更新时间:2024-04-30 03:17:28作者:橙橘网
南都记者获悉,4月29日,无人机概念股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879)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因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对永悦科技等相关方合计罚款2520万元。 4月29日,永悦科技开盘一字跌停。
证监会在“告知书”中指出,经查明,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23年8月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
然而,2023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根据“告知书”,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5日,永悦科技在针对此事的对外信息披露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
证监会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告知书”称,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永悦科技还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据统计,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但永悦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告知书”表示,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陈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总经理徐伟达给予警告,对上述相关方合计罚款2520万元。
证监会指出,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采写:南都记者 傅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