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州多地块拆迁!

更新时间:2024-05-06 23:56:40作者:橙橘网

公告!泰州多地块拆迁!


近日

泰州各地发布了一系列公告

公告详情如下

01

靖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孤山镇杨太村小闻东组、小闻西组、闻西组、戏余组、丁家组、陈家组、开基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发布期限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子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联系人:于水;电话:0523-8116012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02

兴化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兴拟征告〔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位于垛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莲溪湖村南仇一组、南仇七组、南仇九组,新联合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地块2:位于垛田街道莲溪湖村南仇七组、新联合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6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联系人:刘先生;电话:80261388。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另外

泰兴 5 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泰兴市江平路西侧、大庆西路南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江平路西侧、大庆西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江平路西侧、大庆西路南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40040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4年8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延令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被征收房屋私自转让、赠与和财产分割的,按照原权属登记情况予以补偿安置。

(3)对符合房改政策,因故(如房屋住户经济原因、外出或因所居住的房屋为小二层等)未能实施房改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征收部门在补偿款中扣除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作为房改款后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面积有误的,经测绘确有测差的,测差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补交房改款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认。被征收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被征收地块内土地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2.其他房屋

(1)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审批手续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2)征收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租金由租住户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

(3)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业性房屋,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此类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住改非”、“非改非”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

(1)住宅房屋

①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

②照顾认定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③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的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的20%,其中按照汽车库补偿的必须是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半地下的部分,面积大于等于12㎡、小于等于30㎡。其余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外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成套住宅楼建设时统一配套建设的汽车库、储藏室按照证载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补偿。

④经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明确需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住宅房屋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7518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待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5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非住宅房屋已补助了停产停业损失,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6.储藏室按4200元/㎡补偿,汽车库按6500元/㎡补偿。

7.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生产性工业企业厂房,不符合现行供地条件和标准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奖励和补助等。

(2)非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套型及相关费用结算

①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人选择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结算。被征收人选择彤呈苑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8498元/㎡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8998元/㎡结算。

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结算基准价格以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

层次费: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20元/㎡,向下每层递减20元/㎡。

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2800元/套结算。

物业服务费: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面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1.2元/㎡/月的标准发放2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不含公共能耗、电梯运行等其他费用)。产权调换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租)。

②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2)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四)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供货币奖励或房票奖励供被征收人选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货币奖励。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关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房票奖励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房票奖励。

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2.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重症和特困等补助

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5〕9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1.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4.对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无需参加社会摇号等候,签约、腾房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统一安排。

5.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6.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老羌溪河西侧、酒厂支沟南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老羌溪河西侧、酒厂支沟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老羌溪河西侧、酒厂支沟南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40036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4年8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①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③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三)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

1.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2.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2.奖励标准

(1)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九、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十、其他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泰师路南延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泰师路南延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泰兴市泰师路南延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40044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4年8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被征收房屋私自转让、赠与和财产分割的,按照原权属登记情况予以补偿安置。

(3)对符合房改政策,因故(如房屋住户经济原因、外出或因所居住的房屋为小二层等)未能实施房改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征收部门在补偿款中扣除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作为房改款后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面积有误的,经测绘确有测差的,测差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补交房改款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认。被征收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被征收地块内土地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2.其他房屋

(1)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审批手续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2)征收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租金由租住户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

(3)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业性房屋,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此类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住改非”、“非改非”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

(1)住宅房屋

①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

②照顾认定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③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的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的20%,其中按照汽车库补偿的必须是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半地下的部分,面积大于等于12㎡、小于等于30㎡。其余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外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成套住宅楼建设时统一配套建设的汽车库、储藏室按照证载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补偿。

④经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明确需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住宅房屋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8796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待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5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非住宅房屋已补助了停产停业损失,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6.储藏室按4200元/㎡补偿,汽车库按6500元/㎡补偿。

7.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生产性工业企业厂房,不符合现行供地条件和标准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奖励和补助等。

(2)非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套型及相关费用结算

①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人选择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结算。被征收人选择彤呈苑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8498元/㎡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8998元/㎡结算。

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结算基准价格以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

层次费: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20元/㎡,向下每层递减20元/㎡。

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2800元/套结算。

物业服务费: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面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1.2元/㎡/月的标准发放2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不含公共能耗、电梯运行等其他费用)。产权调换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租)。

②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2)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四)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

住宅房屋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供货币奖励或房票奖励供被征收人选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货币奖励。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关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房票奖励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房票奖励。

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2.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重症和特困等补助

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5〕9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1.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4.对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无需参加社会摇号等候,签约、腾房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统一安排。

5.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6.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济川路西侧、张立中沟北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济川路西侧、张立中沟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济川路西侧、张立中沟北侧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30197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4年8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延令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2.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照顾认定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非住宅营业房屋标准样本房20189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待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5.储藏室按4200元/㎡补偿,汽车库按6500元/㎡补偿。

6.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其补偿的构成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土地性质等不同,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二款的构成和标准执行。同时,不同补偿方式还要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应得的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吾悦商业广场沿根思路、吾悦商业广场内街的非住宅营业房屋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吾悦商业广场沿根思路、吾悦商业广场内街的非住宅营业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结算基准价格以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其他费用,层次费等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3.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四)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应得的奖励和补助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应得的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供货币奖励或房票奖励供被征收人选择。

1.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货币奖励。

2.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关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房票奖励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房票奖励。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2.奖励标准

(1)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3)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重症和特困等补助

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5]9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四)对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无需参加社会摇号等候,签约、腾房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统一安排。

(五)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六)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狮子巷、豆制品厂、酱品厂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狮子巷、豆制品厂、酱品厂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泰兴市狮子巷、豆制品厂、酱品厂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40039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4年8月1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被征收房屋私自转让、赠与和财产分割的,按照原权属登记情况予以补偿安置。

(3)对符合房改政策,因故(如房屋住户经济原因、外出或因所居住的房屋为小二层等)未能实施房改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征收部门在补偿款中扣除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作为房改款后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面积有误的,经测绘确有测差的,测差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补交房改款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批准面积确认,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认。被征收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被征收地块内土地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2.其他房屋

(1)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审批手续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2)征收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租金由租住户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

(3)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业性房屋,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此类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住改非”、“非改非”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进行认定。

(1)住宅房屋

①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

②照顾认定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③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按照储藏室、汽车库补偿的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的20%,其中按照汽车库补偿的必须是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半地下的部分,面积大于等于12㎡、小于等于30㎡。其余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外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成套住宅楼建设时统一配套建设的汽车库、储藏室按照证载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补偿。

④经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明确需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与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批准面积同等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住宅房屋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8865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待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5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认定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非住宅房屋已补助了停产停业损失,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6.储藏室按4200元/㎡补偿,汽车库按6500元/㎡补偿。

7.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生产性工业企业厂房,不符合现行供地条件和标准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奖励和补助等。

(2)非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套型及相关费用结算

①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人选择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结算基准价格结算。被征收人选择彤呈苑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8498元/㎡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8998元/㎡结算。

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结算基准价格以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

层次费: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20元/㎡,向下每层递减20元/㎡。

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2800元/套结算。

物业服务费: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面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1.2元/㎡/月的标准发放2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不含公共能耗、电梯运行等其他费用)。产权调换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租)。

②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2)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四)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供货币奖励或房票奖励供被征收人选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货币奖励。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奖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关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房票奖励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照顾认定面积不享受房票奖励。

货币奖励和房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4年8月25日。

2.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重症和特困等补助

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5〕9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1.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4.对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无需参加社会摇号等候,签约、腾房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统一安排。

5.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6.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图文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泰兴市人民政府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