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介要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3-11-08 15:30:05作者:橙橘网

一房二卖中介要担责吗?



一房二卖是现代社会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房屋对个人、家庭而言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分享一个知识点:特殊情况下一房二卖中介也要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田某(出卖人)与姜某(买受人)在中介公司A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某将房屋出售给姜某。但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了纰漏,中介公司A公司在办理网签时将姜某的已成年子女作为未成年子女进行登记提交,导致网签未通过,网签手续2016年4月14日被撤销。

2016年6月,田某又找到了另一家中介公司B公司,B公司很快帮助田某找到了另一位买家李某,并且三方顺利签订协议,田某将房屋卖给了李某。一个月后。田某与李某对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网签。

这样一来姜某就受到了既买不到房屋,已支付的房款也要不回来的尴尬境地。于是姜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田某作为被告、中介公司A公司作为第三人、李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姜某要求田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自己还是想要房屋,同时要求田某支付违约金等。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田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姜某名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田某支付违约金。

但这样一来,已经网签的李某又同样面临了损失,于是李某在2017年7月也起诉了田某和中介公司B公司。

二、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有错误,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李某与田某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在友相关人员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田某、中介公司b公司都有过错,所以都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田某的错误显而易见,在此不多加阐述。中介公司B公司存在错误,主要是房屋买卖中房屋中介机构负有忠实、审慎的居间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律师释法

中介公司存在错误,主要是因为房屋已经在诉讼阶段,并且有保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中介人的义务主要有报告义务、忠实义务等,因此任何一家中介公司基于《民法典》的要求,都不应该进行房屋买卖中介活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买卖房屋,应该注意到房屋基本是否涉及诉讼、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从而避免后续就房屋进一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