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5日再下调!元旦出行成本下降飞去哪儿
2023-12-02
更新时间:2023-11-22 11:26:29作者:橙橘网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大连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在社区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专职工作者(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二、生活补贴构成和标准
进一步完善生活补贴计发办法和标准,建立与工作年限、岗位等级、职业水平、绩效考核、经济发展水平相衔接的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
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4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采取基本补贴系数法确定基本补贴计发标准。即:基本补贴=基本补贴基数×基本补贴系数。
1.基本补贴基数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以下简称县区)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3200元,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3500元。
2.基本补贴系数根据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确定。共分为3档38级。其中:工作年限1—12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2个百分点;工作年限13—24年,超过12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3个百分点;工作年限25—38年及以上,超过24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系数增加4个百分点(具体详见基本补贴系数表)。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6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3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和2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按月或年确定并发放。
三、生活补贴计发原则
(一)基本补贴系数按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的工作年限,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
(二)计发基本补贴的工作年限以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按整年累计计算,不满1年的可按1年计算。
(三)新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按其进入社区工作当年度的基本补贴系数执行。
(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务发生变化,从任职的次月起调整职务补贴。
(五)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城市社区工作者,从考试通过(证书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兑现职业水平补贴。
(六)各地区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管理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不得发放当年度的奖励补贴、不予调整次年度的个人补贴系数。
四、建立生活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考虑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等相关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其他保障待遇
(一)城市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承担。
(三)符合《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规定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政策。
(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其采暖费补贴参照《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按照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政策。
(五)城市社区工作者执行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为城市社区工作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补贴,缴存比例为24%(其中个人承担12%)。
六、经办和管理
(一)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成立的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作为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缴费平台,统一为城市社区工作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城市社区工作者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比表彰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及所辖街道(乡镇)应根据辖区户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城市社区工作者数量。市、县两级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备案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统计汇总,报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审核。
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工作者统计月(年)报制度。各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应按月将城市社区工作者增减变化情况报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以及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应按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人员增减变化等相关情况。
(三)城市社区工作者应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经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审核认定后,由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为辖区内城市社区工作者集中办理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四)凡因正常卸任,换届落选,因故辞职、罢免或辞退等情况不再从事社区工作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应退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人员离岗后5日内填写相关材料,报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销身份,经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核定后,由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五)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各区市县(先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社区工作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信息的分析汇总和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按规定加强履约监管,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购买社会服务计划,及时上报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要将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来源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采暖费补贴及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每200户居民(含流动人口)配备1名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编配比例核定补助人数,按下列标准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给予20%补助:
(一)按市民政局统计的市区和县区人均基本补贴计算的基本补贴(下同)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
(三)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
八、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基本补贴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