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这些细节可千万不能犯糊涂

更新时间:2023-05-29 16:04:16作者:橙橘网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这些细节可千万不能犯糊涂

关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农村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在我们国家,只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才有权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国有土地。那么哪些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呢?

首先是基本农田。在实践中,我们的土地承包证上明确标注了是基本农田的或者是耕地的周围被立上了基本农田保护界碑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认定是规定的基本农田。这种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要由国务院来进行批准才可以征收。



其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如果超过35公顷的,还有省级行政机关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要由国务院进行批准。

如果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也是要由国务院来进行批准。

以上这三项就是征用这些项目的土地或者是农用田,或者是基本用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是要由国务院批准了才算合法的征收。

那么,除去以上三项之外,其他土地的征收的审批机关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进行批准,但是要报批国务院进行备案。

在日常的一些案件中,我们以往办理过一些像少批多占、化整为零等一些违法的征收情况,因为上面说了像超过35公顷的以及超过70公顷的,在地方主管部门为了把权限控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不向国务院来审批的,就会化整为零。所以大家如果看到了征地的公告,一定要核实批准征地的用途是不是真正的搞公共项目建设,是不是跟征地用途和实际要建设的项目是一致的。

另外,还要核实面积以及被征用土地的范围是不是一致,如果超过了被征地的范围,那么就很有可能是违法占地。再接下来,就是土地的征收程序。那么我们说了土地征收程序必须有报才有批。如果没有报国务院,就不会进行审批或者是批准。

国土资源部门在2004年就进行了规定报批前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这其中,就包括我们的几项权利:比如告知征地的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的标准、安置的途径等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那么,也就是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范围之内张贴书面拟征地公告,要告知村民要征收这块地用来做什么,征收这块地的范围有多大,然后以及它的具体的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的途径等等,都要在这个公告里边进行详细的说明。征地的报批阶段,预征地阶段在当地国土局就应当向大家以书面的形式来告知,而且要张贴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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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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