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定”方案出炉: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行政编制572名

更新时间:2023-11-11 10:33:13作者:橙橘网

证监会“三定”方案出炉: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行政编制572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三定”方案出炉!

11月10日晚间,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首先,明确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次,明确了证监会的16项主要职责;再次,指出了证监会的职能转变。

而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上,《规定》指出,证监会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整体来看,相较此前《规定》进行了三方面变化:一是新设综合业务司;二是把内设职能部门的一些“部”改为了“司”,如“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一部”改为了“发行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等等;三是裁撤了投资者保护局。

《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明确16项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指出,证监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有16点:

一是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是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是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是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是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是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是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是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十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是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十二是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十三是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是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五是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六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方面,《规定》明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深刻把握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监管主责主业,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

内设机构方面,《规定》显示,证监会有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综合业务司、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上市公司监管司、期货监管司、债券监管司、稽查局、科技监管司、法治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和机关党委。

《规定》指出,证监会机关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规定》进一步指出,证监会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同时,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相较此前的变化,一方面,《规定》把之前的一些“部”改为了“司”,如“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一部”等,改为了“发行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等;同时,裁撤投资者保护局。

另一方面,新设立了综合业务司,承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证监会跨业务条线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3月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职责也出现了新变化。

据新华社,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证监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诞生于1992年,当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宣告成立。其中,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证监会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证监会监管,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997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据证监会官网11月11日资料显示,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目前,证监会主席为易会满,四名副主席分别为李超、方星海、王建军、陈华平,纪检监察组组长为樊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