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涵江区临时救助政策一览

更新时间:2023-12-19 11:59:22作者:橙橘网

莆田涵江区临时救助政策一览

  莆田涵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一览

  一、救助适用对象

  涵江区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涵江区并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该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伤残)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

  3.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4.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即城市低保标准2倍);

  (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我区低保年标准4倍的;

  (四)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区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五)拥有中高档汽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六)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或不肯(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的;

  (七)因自伤自残、肇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等或其他非法、违法犯罪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三、临时救助金额发放标准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3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四、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限额救助。

  (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慈善救助等补偿救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下称“个人自费”),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特困人员: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全额100%救助;

   3.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

  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自费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

  1.学前、高中(中职)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2.大学(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5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照料,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原则上每人每天护理费标准不超过260元),经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按(护理费标准-特困人员机构护理费等级标准÷30天)×实际住院天数给予全额救助。

  (五)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按照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注意: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五、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1.涵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材料;6.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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