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罪取消?为醉驾脱罪留下操作空间?律师解读
2023-12-19
更新时间:2023-12-19 17:08:26作者:橙橘网
(观察者网讯)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第四条显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无从重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此外,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也同样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而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1年“醉驾入刑”,2013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办理醉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显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如今为什么要改变“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一律醉驾入罪”这一规定?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英杰律师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以前“超过80毫克一律醉驾入罪”的一刀切规定难以应对现实中复杂的具体情形。比如,仅仅是为了将车交给代驾而在小区停挪车的行为、有病人需要紧急送往医院的情形等,对于这些情形,一旦适用醉驾入罪,将会影响其家人报考公务员、入伍或从政时的政审,这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并不是一律从宽。例如,《意见》第十条列举了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等。
第十六条明确,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8日消息,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解读说,《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
孙英杰表示,《意见》是“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孙英杰称,经查询了解,醉驾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高,严重占用司法资源,完全将类似案件交由司法处理,加重了司法的负担。因此将部分情节轻微的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这样会更好。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标准,严密规则,强化对法律的准确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带来司法不公。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于法条的理解不同,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迫切需要司法解释给予回应和补强。”孙英杰说。
《意见》是否意味着“醉驾一律入罪”要取消了?针对这一问题,孙英杰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改变。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引发网友热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话题登上热搜。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也有网友担心酒后侥幸开车的人数会因此增加,认为《意见》留下了很多操作空间,会被利用来脱罪。
孙英杰回应称,《意见》的主要目的是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适用,努力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网友们的这种担忧很正常,相信依靠相关部门的公正执法会将这种担忧消除。同时,他提醒说,大家要安全驾车,切勿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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