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凯伦股份及董事长等拟被罚640万

更新时间:2023-12-26 00:39:21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凯伦股份及董事长等拟被罚640万


  中新经纬12月25日电 凯伦股份25日盘后公告,公司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凯伦股份此前于今年9月22日公告,因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村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亿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8亿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4亿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9亿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相关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江苏证监局认为,凯伦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公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方,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知悉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务,其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凯伦股份是一家制造和应用技术领先的提供系统化服务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17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凯伦股份25日收涨0.45报11.26元/股。(中新经纬APP)

本文标签: 证券法  凯伦股份  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