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私募”谎称有国资背景 非法募资78.81亿余元

更新时间:2023-12-27 07:53:30作者:橙橘网

“伪私募”谎称有国资背景 非法募资78.81亿余元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备受关注。

据悉,自然人孟某注册了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孟某谎称中某中基集团具有国资背景,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其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近年来,“两高”对于私募基金犯罪的打击惩戒力度持续加大。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私募“劣币”的加速出清,有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

近日,“两高”公布了5起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

其中,“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引发市场关注。

具体来看,此案的被告单位为中某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被告人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了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在此期间,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了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

伪装好私募后,孟某、岑某便指使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其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惩治私募基金犯罪力度持续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力度持续加大。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和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高质高效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以检察履职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指出,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多举措打击私募基金犯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持续加大犯罪惩治力度。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