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四城区内合法建设的住宅等可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更新时间:2023-12-27 19:21:07作者:橙橘网

福州:四城区内合法建设的住宅等可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观点网讯:12月27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利用存量住房筹集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表示,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内合法建设的住宅、单位宿舍等存量住房,在满足房屋安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装修改造后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中村改造后的存量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认定要求的,也可以申请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存量住房所有人购买或承租、合作经营等方式收集房源。

筹集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权属合法、规模合理及安全要求。其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筹集盘活存量住房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跨区筹集盘活存量住房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向公司法人住所所在地(机构注册地)区保租办或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提交以下材料:认定申请书、房屋权属证明、规范运营承诺书、经营(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及住房租赁机构备案证、项目运营方案、租赁合同等材料(如产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授权书)。项目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6年。

申请人可将若干个项目的存量住房归集为一个项目进行项目认定申请。

运营管理方面,严禁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和功能布局变相群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盘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在城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房屋租金应低于同品质同地段社会化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具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执行,其中享受了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或租赁补贴的,租金应低于社会租金标准的9折。

另外 ,通知提到,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纳入住建部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