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人群+时间+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7 13:14:37作者:橙橘网

南京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人群+时间+标准

  缴费对象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征收标准

  2023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各地残联机构申报备案,残联确认后直接通过系统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3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3年不缴纳残保金。

  优惠政策

  01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02分档征收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03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04申请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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