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荣联科技虚增利润2亿元被罚,3人遭市场禁入

更新时间:2024-01-03 22:06:35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荣联科技虚增利润2亿元被罚,3人遭市场禁入


  中新经纬1月3日电 北京证监局网站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荣联科技被罚款50万元,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王东辉等3人分别被罚款25万元及5年证券市场禁入。

  据悉,北京证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荣联科技是专业数字化服务提供商,面向行业客户提供企业数字化转型和IT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解决方案。

  二级市场上,荣联科技3日收跌2.83%报8.24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