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合浦人看看你家的小区有吗?
2024-01-13
更新时间:2024-01-13 12:46:53作者:橙橘网
近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切实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等及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第二章 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整体适用、空间连续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
第六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于住宅小区内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尽量单独设置,必须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要求。主要功能设施一般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独立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议优先选择建筑的首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安排在建筑其他楼层的应配套建设电梯等无障碍环境。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同步规划,且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第八条 对新出让用地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如分期开发,配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
1.在新建住宅小区立项阶段,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复核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备案建设内容中加入关于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表述和相关建筑指标。
2.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
3.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建设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建设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同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4.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设置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按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设计。
1.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宜邀请项目所在辖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见证竣工验收过程。
2.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办理配建有养老服务用房的单体建筑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要求规划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养老服务用房设施的配置情况由民政部门验收。
3.对未按照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字样。
第四章 移交及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辖区民政部门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材料向市民政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产权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应与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共同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并申请转移登记,产权移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移交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移交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和安全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验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同步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合浦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望能彻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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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 爆料/商务合作:hepuwx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