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征地!三明市郊这里要大变!

更新时间:2024-01-17 12:46:05作者:橙橘网

大面积征地!三明市郊这里要大变!

近日,

三元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元政地〔2024〕5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陈大

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元政地〔2024〕5号)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构)筑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598-8309636),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关于修订〈三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明政办〔2022〕12号)、《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规〔202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项目征收责任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服务单位:福建省瑞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测量单位:三明市天成测绘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项目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附属建(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征地面积约56.22亩,建筑面积约8178.94 ㎡(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按实测量,具体以产权调查摸底核实材料的公示清单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全部需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有效的批准文件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三、征收方式

只采取异地安置一种方式。

四、设有他项权利登记的处理办法

房屋如设有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担保等)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征收工作原则

本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

“六公开”:(1)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公开;(2)工作流程公开;(3)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5)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

“两监督”:(1)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2)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征收人通过公开栏、宣传材料和入户公开等载体和方式,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

六、签约期限

以三元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有效面积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被征收人持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

(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 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 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面积。

2.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一律视为住宅)不认定为有效面积,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 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 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 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 30%给予补偿。

3.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0 元/ 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4.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 年1 月5 日至 2005 年1 月1 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 20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实施前,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附属房、简易房、棚、临时搭盖、公共通道等,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二、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办法

被认定为有效住宅面积的房屋可按异地安置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安置;不予认定有效住宅面积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重置价按照附表标准执行。

(一)安置原则

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采取“就地安置面积异地安置互补地段差”的方式。

(二)安置房面积计算

1.以被认定为住宅有效面积为基数,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公摊补偿:在征收协商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认定为住宅有效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3.被征收房屋总面积: 以被认定为住宅有效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有效总面积(简称总面积)。

4.安置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为基数。

(三)异地房源安置地点

1.陈大瑞景苑安置房;

2.金澜湾三期安置房;

3.融侨观邸安置房;

具体房源信息另行公布。

(四)新建安置房市场区位价

1.陈大齿轮箱厂生活区及东侧地块新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805元/㎡。

2.各异地安置地块新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1)陈大瑞景苑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805元/㎡;

(2)金澜湾三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915元/㎡;

(3)融侨观邸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915元/㎡。

(五)各异地安置房地段差

1.陈大瑞景苑安置房地段差:0元/㎡;

2.金澜湾三期安置房地段差:4110元/㎡;

3.融侨观邸安置房地段差:4410元/㎡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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