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

更新时间:2023-11-09 13:51:01作者:橙橘网

“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网友咨询:

  “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

  律师解答: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只要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继承权。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律师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何进功律师简介

本人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案件千余起。办理的刑事案件,多起案件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结案;在民商事案件中,帮助多个当事人追回自己的借款资金、工程款等;在婚姻家事中,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权益,使受到侵害的弱势一方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劳动工伤方面,帮助了众多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获得应有的保障;在处理交通事故及房地产纠纷方面所代理的案件也得到了众多好评,多次获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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