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出击IPO全流程严监管:企业撤材料照查不误,上市失败仍可判为欺诈发行

更新时间:2024-02-20 05:24:10作者:橙橘网

证监会重拳出击IPO全流程严监管:企业撤材料照查不误,上市失败仍可判为欺诈发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营业收入、净利润“注水”闯关IPO,是A股长久以来的顽疾。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在监管的道道IPO严查规范之下,IPO美化造假仍然屡禁不止。

在业内人士看来,其关键在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若想根治IPO造假乱象,在严惩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还需切实加大IPO阶段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树立典型案例,以达以儆效尤之效。

日前,证监会开出的一张罚单,即具有标志性意义。

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这家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的企业,上市未能如愿,却因证券发行文件编造虚假内容而被判为欺诈发行,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被合计罚没16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思尔芯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被证监会查办的欺诈发行案件。

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看来,该案意味着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仅针对上市公司,企业存在造假行为,很可能上市不成反被重罚,这将在打击企业“带病闯关”方面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针对上市失败企业的严惩主要针对公司本身,接下来为其提供包装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将受到监管警示函以外的实质性重罚。

与此同时,目前交易所正在倒查IPO企业十年财务数据,一些已经撤回材料的企业也在倒查范围之列。

上市不成反被罚

欺诈发行,被罚对象通常为上市公司。如今,这一认知需要改变。

日前,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IPO上市申请、4个月后被抽中现场检查、2022年7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的思尔芯,被证监会判为欺诈发行。

被定为欺诈发行,源于其《招股说明书》涉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证监会消息,思尔芯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在当年利润总额中的比例更是高达118.48%。

受此影响,思尔芯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时任董事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被罚100万元-300万元不等,合计罚没高达1650万元。

这意味着本欲“带病闯关”IPO的思尔芯,上市未成反被重罚超千万。

此处罚消息一出,随即引起IPO企业和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士的高度关注。

高度关注背后,一方面是思尔芯案的首例性——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另一方面是思尔芯所涉问题的普遍性。

几乎每位熟识的投行保代都曾告诉记者,自己及认识的同行在保荐企业上市时,多多少少都会美化财务数据,通过技术化处理做高营业收入是行业惯例。早年间美化力度较大,2021年监管反复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以来有所收敛,但不少保代仍然认为“只要美化不过分问题不大”。

“思尔芯案营业收入、净利润虚增比例分别高达11.55%和118.48%,这一虚增比例太高,我们不敢做。但要说我们保荐的项目财务数据100%真实,这话我也不敢说。”某投行保代告诉记者。

正因如此,日前,交易所启动IPO企业十年财务数据倒查工作,已经撤回材料的企业同样被倒查。这使得不少保代们忧心忡忡。“坐等处罚了,如果条条框框严卡的话,能有几个项目完全没问题?”上述保代无奈道。

IPO全流程严监管脉络日渐清晰

透过思尔芯案以及监管动作,一条IPO全流程严监管脉络日渐清晰。

首先,从IPO监管流程来看。早年间,企业IPO并无现场检查。后来,现场检查出现,但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现场检查不再进行。

2023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根据新版规定,企业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处理。

与之相匹配,坚持“申报即担责”、“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等频繁出现在监管的表态中,一些仍处于IPO阶段的企业及其保荐机构陆续收到监管罚单。不过,这些罚单以警示作用为主,涉及大额罚款的较为鲜见。

2024年以来,证监会针对IPO造假的发声较过去更为严格。比如,1月2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表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证监会2月4日再度强调,强化立体化追责,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如今,主动撤回IPO材料的思尔芯案,被定为欺诈发行并合计罚没1650万元,更是彰显监管对于IPO造假的严惩不贷。

在田轩看来,证监会这一处罚具有象征性意义。“从企业递交上市材料起,即应开启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企业在IPO阶段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合法合规,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执行,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同等处罚。”

处罚力度上,田轩建议以非法获利所得为基数,给予违法所得获利2-3倍乃至更高的罚款;对于尚未取得违法所得的,也要根据造假程度予以相应比重的严惩,切忌处罚不痛不痒。

其次,中介机构日渐成为严查对象。

“由于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利益与IPO企业深度捆绑,并且长期以来IPO造假中介机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使得与企业沆瀣一气的保代、会计师事务所大有所在。”多位受访人士告诉记者。“若要根治此类现象,则需严惩中介机构,尤其是需要树立典型重罚案例,以形成行业威慑。”

如何严惩中介机构?田轩建议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不要停留在不痛不痒的警示函阶段,而要给予行政罚款等实实在在的严惩;另一方面,处罚中介机构的同时严惩个人,个人处罚除罚款以外,可以采取更有威慑性的惩处措施,比如吊销从业资格。

不过,在投行保代们看来,中介机构处罚需要明辨性质,分清“为虎作伥”还是“被蒙在鼓里”。“许多企业财务造假是‘真金白银造假’,如果企业造假手段高超且保代能力有限,投行可能无法发现企业造假真相。此种情况下,对投行的处罚需要手下留情。”前述保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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