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君正集团被警示: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未及时信披

更新时间:2023-10-24 19:26:42作者:橙橘网

V观财报|君正集团被警示: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未及时信披

  中新经纬10月24日电 24日,内蒙古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截图来源:内蒙古证监局网站

  据《警示函》,经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

  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日,内蒙古证监局网站还发布了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截图来源:内蒙古证监局网站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张海生、张杰作为君正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君正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君正集团在2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按期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还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前身为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16日在内蒙古乌海市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业务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业务范围涵盖发电、石灰石开采、生石灰烧制、电石生产、烧碱制备、乙炔法聚氯乙烯制备、硅铁冶炼等环节;化学品物流运输行业,业务范围涵盖液体化工品船运、集装罐物流、集装罐租赁及储罐码头等。张海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杰为董事会秘书。

  业绩方面,君正集团发布的半年度业绩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98亿元,同比减少6.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5.25亿元,同比减少24.96%;扣非净利润约15.07亿元,同比减少23.87%。


  截图来源:公司半年度业绩报告

  二级市场上,截至24日收盘,君正集团涨2.35%,报3.92元。(中新经纬APP)

本文标签: 矿业  证监局  警示函  君正集团  非法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