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修订转板指引 要求董监高等承诺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

更新时间:2023-10-08 19:24:16作者:橙橘网

北交所修订转板指引 要求董监高等承诺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

  中新经纬10月8日电 据北交所网站8日消息,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下称《转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公司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

  北交所指出,转板机制涉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关乎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因此,本次修订《转板指引》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着力于形成有序化、规范化、常态化转板安排。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引导上市公司稳妥启动。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应当从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切实回报投资者出发,审慎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选聘具有良好执业质量的保荐机构,稳妥启动、推进转板工作。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后及时报备,帮助企业扎实做好转板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转板稳启动、稳推进。

  三是进一步理顺转板程序安排。保荐机构提交报备文件后,北交所将依规进行完备性核对,开展股票交易核查,并与沪深交易所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转板事宜。这一程序安排夯实了启动转板程序前的准备基础,有利于保障公司更加顺畅高效推进转板工作。

  四是强化“关键少数”监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公司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防范相关主体利用“忽悠式”转板牟利、损害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强异常交易监管,从严打击利用转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看,《转板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决议时,应当按照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关于董事会审议转板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审议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的时间、审议结果等基本情况;

  (二)对照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的拟转入板块上市条件,结合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逐项说明是否符合拟转入板块上市条件;

  (三)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就转板事宜尚待审核、是否能完成转板存在不确定性等事项作出充分风险揭示;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转板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提交转板申请期间不减持股份的公开承诺。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比照前述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转板已经审慎决策,如本次转板终止,其后六个月内不再筹划、审议转板事宜的承诺;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保荐机构应当对前款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与提示性公告同时披露。

  此外,北交所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了转板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市场各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协作安排聚焦市场需求,将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实现服务前移,推动提升转板工作质量。

  北交所表示,本次优化转板机制,不仅有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更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多元路径。《转板指引》发布后,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可依规开展选聘保荐机构等转板相关工作。

  下一步,北交所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发挥转板机制长效积极作用,进一步凝聚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合力。(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