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块地!南通又一轮拆迁

更新时间:2023-06-05 00:06:51作者:橙橘网

3块地!南通又一轮拆迁


重磅!崇川区又一轮拆迁计划发布,一起来关注下!

No.1

爱德士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爱德士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本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现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如对本公告所附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在2023年7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提交城东街道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人:钱玲;电话:85537560)。

特此公告。

附件:爱德士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爱德士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爱德士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濠东路东、濠北路南、濠东小苑西,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附后)。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于评估报告确定后二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符合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及承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公房产权登记、公房使用权登记等情况,以公房产权人或相关主管单位为审核主体,联合搬迁实施单位共同予以确定。公房承租人需将被搬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部分支付给产权人,应付款项由实施单位在公房承租人搬迁协议中扣除;公房产权人仅享受被搬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部分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程序中积极提供前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提供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

私房安置点:光明嘉苑剩余房源;单位自管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与安置进行协商,由搬迁人提供安置房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

⑴安置地点:

私房安置点:光明嘉苑剩余房源;单位自管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⑵对被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给予低于所选购拆迁安置房限定价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⑶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⑷搬家费补贴:按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⑸过渡费补贴:被搬迁人自行过渡。按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⑹签约搬迁奖励:6000元/户。

⑺拆迁安置房结算:

①选房顺序:按排号顺序。

②“拆迁安置房”安置的结算方式

合法安置面积部分按所选小区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③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该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该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④购买安置房时,超出可用安置指标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搬迁人按该小区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15%面积部分被搬迁人按该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五、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

2.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2〕164号)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非住宅房屋可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南通市迈普科技园(崇川区新胜路158号)9幢202室、302室,10幢201室、301室、501室,14幢4、7、8、9、10、11、12层,16幢4、7、8、9、10、11、12层,20幢2、3层,21幢1、2、5层,22幢4层,23幢3、4层。被征收人可在此房源中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相当的部分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如前述可供选择的房源因故不存在的,本政府提供园区内其他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征收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区级政策文件仍适用原崇川区政策文件,但与2020年7月28日后新崇川区政策文件有冲突的除外]。

No.2

西南营东入口地块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3年6月2日作出崇川政征决字〔2023〕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政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见3号征收决定及其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3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3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3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现场办公地点:濠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85580611。监督电话:85580611。

九、如不服3号征收决定,可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崇川政征决字〔2023〕3号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大街、西至三人巷、南至冯旗杆巷及金树银花大厦、北至中央大厦,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附后)。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于评估报告确定后二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程序中积极提供前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提供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在“一比一”等面积安置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改善(奖励)面积;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等按本方式标准。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

(1)安置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2)安置房价格和改善系数

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按现行标准执行。安置房的改善(奖励)系数、限定价、核定价、市场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具体见下表:

序号

地点名称

改善(奖励)系数

限定价

核定价

市场价

车库价、顶层阁楼价

1

原钢丝绳厂地块

0.62

2600元/平方米

3800元/平方米

由政府在安置时确定

不超过限定价,并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

2

兴石花园

0.9

1750元/平方米

2800元/平方米

4580元/平方米

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面积;

改善(奖励)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系数。

(3)靠套型安置

a、被征收户在可选房源范围内靠套型选房,安置面积按靠套型规则确定的安置点确定。选房按照从大到小依次扣减安置面积,扣减后如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可再选房;如还有剩余安置面积且大于等于15平方米,加上核定价面积选择最相近面积的住房。

b、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户无需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只需支付层次差价款。安置小高层(建筑总层数为7至9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建筑总层数≥10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安置面积用于靠套型扩大的面积部分,其中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由被征收户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过15%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小高层或高层的限定价购房指标面积不作为15%核定价部分面积计算的基数;安置面积的15%计算不足10平方米的以10平方米计算。

(4)安置选房顺序

按顺序号选房,顺序号由实施单位统一核定登记编号(时间以分钟计)。时间相同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5)共性补偿补贴标准

a、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补偿。楼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平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

b、搬家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c、过渡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

d、推进费:按合法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计算。

e、特殊情况补贴

⑴癌症、尿毒症、脏器功能不全等重病患者,凭三级甲等医院病历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

⑵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⑶1942年(含1942年)前出生的老人,凭户口簿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低保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以上补贴项目就高计算,不重复享受。特补手续按规定在正式签约后10天内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原件予以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6)签约交房奖励:在第二条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的,奖励64000元/户,相反不予奖励。

五、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其中附属设施依据通住建发〔2019〕93号文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依据通崇政建发〔2012〕73号文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详见附表。

六、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征收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附表:

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

序号

房屋坐落

面积(㎡)

用途

1

大达花苑1-301

商办

2

大达花苑1-302

商办

3

大达花苑1-401

商办

4

大达花苑1-402

商办

5

大达花苑1-501

商办

6

大达花苑1-502

商办

7

大达花苑2-208

商办

8

大达花苑2-211

商办

9

大达花苑2-212

商办

10

大达花苑2-213

商办

11

大达花苑4-101

商办

12

大达花苑4-103

商办

13

大达花苑4-104

商办

14

大达花苑4-105

商办

15

大达花苑4-106

商办

16

大达花苑4-107

商办

17

丽都花园16-201

商业

18

丽都花园16-301

商业

19

和谐汇景新苑22-101

商业

20

和谐汇景新苑22-102

商业

21

和谐汇景新苑22-103

1

商业

22

和谐汇景新苑22-104

商业

23

和谐汇景新苑22-105

商业

24

和谐汇景新苑22-106

商业

25

天山花苑30-201

办公

No.3

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

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3年6月2日作出崇川政征决字〔2023〕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号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政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见2号征收决定及其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2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2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2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现场办公地点:南通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83508040。监督电话:83508040。

九、如不服2号征收决定,可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崇川政征决字〔2023〕2号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钟秀路南经八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确定后20日内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调查期间提供相应权属登记或法律文书,逾期提供造成不利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故仅供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自愿选择,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评估报告确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六个月。

⑸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奖励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现房):江景国际家园3幢301室(建筑面积126.54㎡),车位3-80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401室(建筑面积126.54㎡),车位3-81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303室(建筑面积134.79㎡),车位3-82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403室(建筑面积134.93㎡),车位3-83号(无产权);江景国际家园3幢503室(建筑面积134.93㎡),车位3-87号(无产权);外滩花苑7幢104室(建筑面积92.13㎡),车位7-B237(建筑面积13.35㎡);外滩花苑13幢101室(建筑面积97.48㎡),车位13-B402(建筑面积10.27㎡)。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⑴安置地点:外滩花苑(现房)。

⑵对民居合法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1750元/㎡补偿,空方给予1220元/㎡的补偿。

⑶如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为135㎡以下(含135㎡)的,其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135㎡的,135㎡以下(含135㎡)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135㎡以上部分按70元/㎡补贴。

⑷分户、补空方及“拆迁安置房”指标依据(崇拆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面积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街办审批,逾期不予提交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⑸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⑹搬家费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⑺过渡费补贴:本地块搬迁过渡费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

(8)签约奖励费:6000元/户。

(9)安置结算方式

①选房顺序以征收实施单位登记的顺序号为准。顺序号的编排:

a.在开始签约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征收户签约并将原房屋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交房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登记并组织抽签摇号。

b.在a项规定时间以外签约交房的,按实际交房时间按序排号。

②合法安置面积部分按195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③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

④购买安置房时,超出可用安置指标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小区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超出15%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所选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

五、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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