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03 10:39:14作者:橙橘网

无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无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电话: 0510-12333 (无锡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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