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2023-12-04
更新时间:2023-12-04 20:53:23作者:橙橘网
一、扣除范围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及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温馨提醒
纳税人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对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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