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2023-12-05
更新时间:2023-12-05 17:31:49作者:橙橘网
文章摘抄来源于:莱州市政府 政策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laizhou.gov.cn)
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各区市要落实参保主体责任,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资助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纳入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退出人员自退出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市医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三、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
完善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持续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根据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要求,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和认定标准,加大保障力度,着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1.实施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倾斜政策。
发挥大病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实施倾斜政策,其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待遇起付标准分别比我市其他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标准为: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其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1.2 万元下调为 6000 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6000 元以上的部分(含 6000 元)给予 85% 的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7000 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7000 元以上(含 7000 元)、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的补偿;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的补偿;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5%的补偿;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部分给予 80%的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实施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倾斜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使用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发生的合规药费,取消其 2 万元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 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各区市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下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防范致贫返贫风险。(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和再救助,分别设置年度救助限额。
具体标准为:
1.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按 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 80%比例给予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 3 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5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2 万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2 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2 万元。(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方法执行。(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