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

更新时间:2023-12-22 16:33:25作者:橙橘网

银川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

  1、缴存人申请开户缴存时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受委托银行从其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应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住房公积金补缴。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参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在职职工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自主申报,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低于自治区人社厅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4、缴存人应按协议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月缴存额。

  5、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6、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申请封存其个人账户。

  7、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8、缴存人申请异地转移的,参照在职职工异地转移政策执行。缴存人办理异地转入或本地转移并户的,两个账户缴存时间连续不中断的,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缴存人办理异地转出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销户。

  9、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缴存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标签: 缴存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  账户  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