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发放常见问题
2024-01-04
更新时间:2024-01-04 16:11:56作者:橙橘网
本地生育的,需刷卡享受待遇,医疗费用刷卡直接结算,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自动发放;异地生育、生育多胞胎等其他情形需进行零星报销。
发放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正常缴纳,未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发放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注: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计算公式: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津贴发放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