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货单生病住院后如何获得补助
2024-01-06
更新时间:2024-01-06 10:32:07作者:橙橘网
2024年第二十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参互对象
(一)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16至60周岁的工会会员;
(三)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 疗保险,且参加了上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
互助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互活动。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含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注意:医疗互助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通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办理。
二、缴费时间及标准
2024年第二十期医疗互助活动交费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第二十期互助金标准为每人120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农民工”新参或续互均收取互助金100元/人)。
三、保障期限
医疗互助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补助标准
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 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元(含)—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
二档:费用总额在6000元(含)—10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200元;
三档:费用总额在10000元(含)—5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
四档:费用总额在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五档:费用总额在100000元(含)—2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7%给予补助;
六档:费用总额在200000元(含)—4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9%给予补助;
七档:费用总额在400000元(含)—6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
八档:费用总额在600000元(含)—8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九档:费用总额在800000元(含)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个人负担金额。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15天后通过以下途径办理。
五、生病住院后,如何获得补助
(一)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当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另外,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云岭职工APP”上提交补助申请,也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所属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二)本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二次补助
(一)什么是“二次补助”
凡参加本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的,可申请“二次补助”。
(二)“二次补助”的计算方式
凡参加本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2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超过2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连续参互2期(含)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期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二次补助”保障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二次补助”的办理
“二次补助”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方能给予办理,具体办理审批流程可咨询基层工会参互的医疗互助代办点。
七、不予补助情况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互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