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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更新时间:2024-01-08 12:34:48作者:橙橘网
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上学困难,根据《甘肃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社〔2020〕86号),参照民政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是由省民政厅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面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的助学项目。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项目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第三章 申请、确认和发放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工程”。
第六条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第七条 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对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确认资助对象时,应根据留存的原确认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做到精准无误。
第八条 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开始到其毕业结束。
第九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就读学校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动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退出“助学工程”。
第四章 资金测算和拨付
第十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
第十一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
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汇总各地资金申请后,结合上年资金分配方案,拟定当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批,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助学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按年度下拨各地,每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年助学金拨付到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地收到拨付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本市(州)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
第十八条 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对纳入“助学工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实施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用资金应为地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3年下半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受助对象。
附件:1.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申请书
2.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审批表
3.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统计表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https://mzt.gansu.gov.cn/mzt/c107820/202401/1738320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