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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更新时间:2024-01-18 12:02:03作者:橙橘网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去世规定:
1.针对参保人员去世的情况,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他事项:
1.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