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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23:58:39作者:橙橘网
武汉儿童疫苗接种年龄要求规定
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 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1剂。
2. 小于3月龄完成:卡介苗。
3. 小于12月龄完成: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
4. 小于18月龄完成: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
5. 小于24月龄完成: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第4剂。
6. 小于3周岁完成: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
7. 小于4周岁完成: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
8. 小于5周岁完成:脊灰疫苗第4剂。
9. 小于7周岁完成:白破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以下是各类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及补种原则。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
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
(二)补种原则:
1. 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 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 第2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应不小于60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不小于4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
出生时接种1剂。
(二)补种原则:
1. 未接种BCG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 3月龄—3岁儿童需进行皮试,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
3. 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不予补种。
4. 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
共接种4剂,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bOPV。
(二)补种原则:
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
共接种5剂次,其中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DTaP,6周岁接种1剂DT。
(二)补种原则:
1. 3月龄—5周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不小于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不小于6个月。
2.大于或等于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
(1)接种DTaP和DT累计小于3剂的,用DT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
(2)DTaP和DT累计大于或等于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1剂DT,DT与第3剂DTaP间隔不小于6个月;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1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不小于12个月。
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一)免疫程序:
共接种2剂次,8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
(二)补种原则:
1.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接种的,使用MMR补齐。
2.2007年扩免后至2019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MMR补齐。
3.2007年扩免前出生的小于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4.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不小于28天。
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
(一)免疫程序:
共接种2剂次。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
(二)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L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间隔不小于12个月。
七、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
(一)免疫程序:
MPSV—A接种2剂次,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MPSV—AC接种2剂次,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
(二)补种原则:
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的种类:
1.小于24月龄儿童补齐MPSV—A剂次。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
2.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如未接种过MPSV—A,可在3周岁前尽早接种MPSV—AC;如已接种过1剂次MPSV—A,间隔不小于3个月尽早接种MPSV—AC。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八、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一)免疫程序:
18月龄接种1剂。
(二)补种原则:
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L进行补种,补种1剂He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