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14 18:32:31作者:橙橘网

温州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一、发放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二、发放时间:

  6月、7月、8月、9月

  三、高温津贴制度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四、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

  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天气温度以实际工作地点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五、高温津贴如何折算成小时数发放?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六、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什么?

  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

  七、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是在天气达到一定温度时,对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室温无法降到一定温度的劳动者的补偿性津贴,按日计算后作为工资内项目按时足额发放。

  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常见问题:

  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注意,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如果最高气温超过了40℃应该停止室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扣减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高温津贴后能降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文标签: 高温  津贴  劳动者  作业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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