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
1、担保人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