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双方协商。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
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
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