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