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该怎么办(工作单位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2023-07-27
更新时间:2023-07-27 15:04:14作者:未知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请求的法律事实。那么因企业改制而变更、解除、续签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因企业改制而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1、劳动合同应变更而未进行变更,事后引起争议的处理。有些企业改制后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订”(实际上变更或理顺)了劳动合同,而未与休假、病退、带资上学、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继续认可,之后引起劳动争议的,法院应认定原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仍然有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2、变更劳动合同中,因用工方附限制性条件引起争议的处理。有些改制后的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利用劳动力过剩的形势和自身的优势地位,给劳动者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有些企业实行股份制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入股,否则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也违背了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对这种附有失公平条件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系违法行为,法院应不予支持。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工方应根据《劳动法》第98条进行赔偿。
3、因解除和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引起争议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经济补偿问题,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比较明确,因此审理普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并无太大困难。但是一些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值得探讨。如有些地方在减员分流过程中,采取了按工龄一次性支付安置费(有的地方称遣散费),职工将自己在企业的工龄“买断”,并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对支付一次性安置费问题,只有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劳动部等12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规定,但均属于严格控制适用的规定,前者必须针对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后者针对困难企业,并且必须属职工自愿,绝不能任意扩大适用,或强制推行。“一次性买断工龄”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次性安置费”相当于经济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在支付安置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剥夺了职工因工龄产生的在劳动保险方面的权利,这是不合法的,应予制止。
4、因续签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有的企业在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中故意缩短合同期限,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后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对此,还是应审查其变更或续签合同时是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原则。若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若违反以上两个原则,则应依法予以调整。如劳动法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一同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若用工单位搞一刀切,单方面要求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订立短期合同的,应不予支持。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亦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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