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分为什么管辖和什么管辖?
2023-12-04
更新时间:2023-12-04 12:13:42作者:未知
一、民事诉讼网络公告送达的优点是什么?
互联网络的出现,为法院拓宽公告的覆盖面,提高公告作用创造了条件。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不同的是,互联网使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与世界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步、即时、紧密的联系,它大大拓宽信息的传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上公告提供了便利。
这种网上公告的出现,使得原来只能局限于法院所在地的公告可以借助互联网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习以为常,但我国还刚刚起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初开通的网站,增加了诉讼、投诉以及查阅案例等功能,是第一个利用网络为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实法院网站还可以做的更多,可以作为送达公告的园地。在全国法院联网后,可以建立起网络公告查询系统,这样只要一个法院将公告上网,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到有关的公告信息。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克服因传统媒体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因为现在当事人为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费用。
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送达还主要局限于张贴和报纸,网络还不是法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为了充分发挥网络送达的优势,我国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把网络公告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
二、在民事诉讼中,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有何弊端?
在诉讼活动中,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给应当接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送达一般是由法院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的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广告送达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率日益加快,传统的以户籍和工作单位为纽带和基础的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和束缚日益减少。反映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居留地分离、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况大量增加。这使得法院只能用公告送达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传统的法院实行公告送达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居住地粘贴或者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的方式,这使得我国法院公告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凸出。采用这样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常常会因为联系不到当事人而耽误时间,影响诉讼进程。而民事诉讼法网络公告送达不仅能够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询到法律文书,也节省了大量经济成本,值得在各地法院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