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效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执行时效

更新时间:2023-12-22 09:11:11作者:未知

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效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执行时效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二、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三、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四、执行异议期限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5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6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5条)(民诉解释511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26条,民诉解释512条)

五、执行措施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民诉解释316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诉解释465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解释469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民诉解释514条)

六、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拍卖程序

【评估报告期限】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保证金的处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13条)

【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七、执行期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不计入执行期限】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审限若干规定第9条)

八、其他法院执行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委托执行】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29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5条)

九、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十、执行妨碍的排除

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民诉解释521条)

十一、特别注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1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诉解释127条)

以上就是栏目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效。对于当事人最重要的的调解书、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实际执行,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在调解书、判决或裁定中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调解书、行判决或裁定,拒不履行其义务,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为2年。当然,对于民事诉讼执行期限法律上也有特殊规定,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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