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可以怎样证明(什么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2023-12-29
更新时间:2023-12-29 15:11:27作者:佚名
其实不管是购买期房还是购买现房,对于购房者而言这其中都是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存在的,只不过说购买现房的风险与购买期房的风险是不同的。要想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就需要了解清楚如何防范现房买卖中的风险,下面小编为你分析解答。
一、如何防范现房买卖中的风险
针对购买现房可能出现的风险,买受人应积极予以防范。
1、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房产商的实力,资质,及已开发楼盘的质量,销售情况,售后服务等都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同时要对拟购买房屋是否设定抵押、设定原因,是否被查封、查扣及查封、查扣等原因进行全面了解。
2、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尽量规范、全面、详细,应对坐落号码、面积、结构、质量及配套设施、价款及价款支付、交房时间等提出详细的具体要求,违约责任也要量化,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3、在订立合同后,买受人仍要密切注意房产商的经营动态和标的物的状况。一旦发现房产商经营状况恶化或房屋被查封等情况,买受人应积极应对,采取诉讼、调解等方式,争取主动,以减少损失。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6号批复精神,为防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给买受人带来风险,在商品房基本完成时交付大部分购房款,以对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现房买卖中的风险如何规避
《物权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现房买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签订购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
无论是购买怎样的房产,对于购房者而言,此时应该注意的风险还是要多注意,这样才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虽然进行现房买卖时,买受人可以亲眼目睹房屋的坐落、层次、结构、面积、质量等,且围环境、配套设施等也都一目了然,交付日期也可以由双方明确约定,但即便如此,现房买卖对买受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了解清楚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对购房者来讲是很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