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更新时间:2024-01-10 09:10:41作者:橙橘网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一、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以谁为准。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美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怎么办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合同签订成功后,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改变,那么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因此,如果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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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发货单的数量少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数量,那么发货方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发货的数量多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需要根据收货方的态度判断,如果收货方同意,那么以实际数量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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